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事中事后监督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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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监督检查 对象 | 监督检查内容 | 监督检查依据 | 监督检查方式 | 监督检查程序 | 监督检查措施 | 监督检查处理 |
1 |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 自查、互查、抽查;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 监督检查-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 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2 | 矿产督察 | 市内有效的勘查项目和矿山企业 | .矿山勘查督察: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是否按照标准的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行,督察勘查投入、探矿权使用费缴纳以及探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探矿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不按勘查设计、勘查实施方案进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擅自转让或承包探矿权,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反勘查程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2、矿产开发利用督察:矿山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发利用,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缴纳情况,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以及采矿权人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采矿权人是否存在超深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改变开采矿种、采掘安全矿柱、“三率”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等情况;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督察:矿业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等情况; | 《关于印发<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督察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督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3〕113号) | 查阅矿业权人有关资料、进行现场督察。 | 1、矿业权人按照要求填报《矿山开发利用情况表》或《勘查项目实施情况表》; 2、矿产督察员查阅矿业权人有关资料、进行现场督察。 3、矿产督察员填写《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 4、矿产督察员与矿业权人交换意见,通报督察情况,对督察发现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5、矿业权人在《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商业性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上签字。 |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察意见,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察。 | 、接到矿产督察员有关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书面报告后,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调查。调查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矿产督察员书面报告的问题不予调查处理的,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应责成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接到矿产督察员反映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勘查资源管理工作中行政违法、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书面报告后,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0内调查,调查属实的,责成有关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正。 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隐匿实情、拒绝督察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 |
3 |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 1、是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2.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3.有无违反规定擅自修编、调整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4.有无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5.辖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 不定期检查和实地抽查 | 1.书面通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2.收到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后,开展实地抽查,对县级自查情况进行复核; 3、形成《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并通报有关情况。 | 资料审查和实地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
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 专项督察,不定期督查; | 1、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3、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 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
5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 |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按照规定要求,是否具备规划修改(落实)方案申报表及附件(市级审查报告)、项目清单、规划用途修改(落实)前后对照表、方案说明、前后地块规划局部图等文件。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修改受理条件; 2.审核申请使用各级规划预留指标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留指标使用条件,是否取得预留指标预核拨单,预留指标使用是否突破实际可用余额; 3.审核项目无违法用地证明或违法用地已经省厅执法局确认查处到位的证明材料、规划红线图(单独选址项目另需审核用地预审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 4.审核涉及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5.核查听证会、论证会的要素、程序和材料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核查申报材料数据、表述和图件是否准确,数据关系等是否符合逻辑等内容。 |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 专项督察,不定期督查 | 1、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3、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 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 依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6 | 土地征收监督检查 | 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 征地项目补偿安置是否到位,审核征地程序履行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费支付凭证;涉及房屋拆迁的,核查补偿安置情况。 | | 不定期督查 | 1.书面通知督查对象开展土地征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2.督查对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及的征地项目台账、文件资料、工作情况汇报材料;3.市国土资源局(或联合相关部门)对征地项目进行核查;4.对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责令整改;5.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 听取工作汇报,抽查项目,要求查阅文件资料,核实重要线索调查处理情况,实地走访被征地村和农户等 | 经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将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进资格等与之挂钩,问题严重的可依法交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理甚至司法处理等。 |
7 |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1、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法性;3、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 |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 | 图斑核查、整改查处、数据审核、实地验收、约谈问责 | 一是制定具体的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对所辖县(市、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验收;二是制定警示约谈方案,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所辖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开展警示约谈,会同有关单位对本市国土资源违法严重的乡镇(街道)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三是对县(市、区)上报的数据全面开展审核,以市为单位按时上报检查成果、验收报告和各类统计报表,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四是直接查处和挂牌督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比率超过15%的地区,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查处整改不力的、违法用地行为频发高发的地区,启动约谈问责 。 | 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矿产卫片执行检查监督工作中,发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8 | 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1、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和程序;2、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3、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4、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5、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 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 |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 责令限期整改 | 对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