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共94项)
承办机构: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
l、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4、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5、当事人拒不退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6、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7、农村村民超过省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8、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ll、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13、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1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后未恢复种植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5、违法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16、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即转让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17、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即转让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18、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责令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9、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0、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设定的抵押权需要处分时,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
地收益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改变划拨土地的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在划拨土地和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2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连续2年未使用
处罚种类: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
26、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罚款: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7、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8、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9、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30、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31、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处罚种类:限期缴纳、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3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3、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35、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6、非法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7、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8、采矿权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9、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40、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l、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2、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3、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4、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种类: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5、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7、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8、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9、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50、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5l、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未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未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矿山企业未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未进行合理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开采,未以批准或者批准变动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没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52、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3、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54、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回采率等资料,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5、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56、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57,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58、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59、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60、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转包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整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61、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
62、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63、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64、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65、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罚款、责令限期离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66、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或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或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68、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即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69、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经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70、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擅自开采地下水、采矿、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2)《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1、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72、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73、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能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74、采矿权人开采矿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经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务例》第三十二条
75、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76、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77、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房屋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质
法律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78、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权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79、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80、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退还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81、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82、在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范围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和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83、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测预防任务;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以及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84、对未取得采矿权而采矿并获得销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种类:责令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依据:
《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85、违法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擅自提价收取测绘成果费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86、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87、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88、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未经提供单位许可证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单位的身份变更或者改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重新签定使用许可协议;对获得的国家基础信息数据保管不当,造成数据全部或者部分丢失、被窃。又不及时向提供单位报告;使用国家基础信息数据时,不按规定标示版权所有者或者擅自改变版权所有者
处罚种类:没收衍生成果和非法收入、罚款
法律依据: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89、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0、不按规定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经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汇交的地质资料经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91、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没收、销毁地质资料、罚款
法律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92、伪造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93、土地使用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94、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2)《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