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许可管理体制,规范国土资源信息公开与发布机制及内容,促进局政务信息网的建设,保证国土资源信息发布的多样、及时、准确、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效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二条 市局成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及信息中心的局领导为副组长,下设政务公开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政务信息提供单位,局办公室为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信息中心为网站建设维护、技术支持和网上发布部门。全局综合信息由局办公室提供,各业务类信息由各科室负责,所有信息需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与发布。
第三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运行;
2.全面真实原则。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
3.注重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办事,不搞形式主义;
4.便于监督原则。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保障各权力监督主体发挥作用。
第四条 信息公开与发布的范围
一、向社会公开与发布下列信息
(一)局领导成员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局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职责、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性相关政策、规章和办法。
(三)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四)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及登记结果。
(五)采矿权审时限依据、程序、要件及时限,采矿权审批结果及公告。
(六)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土地、矿产违法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七)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
(八)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九)土地供应计划,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信息出让公告、出让结果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抵押信息。
(十)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以及审批结果。
(十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十二)土地开发,土地整理相关信息。
(十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结果。
(十四)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十五)干部人事任免,公开招考、招聘信息。
(十六)行政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七)专项工作资金情况及工作进展,重要项目信息。
(十八)其他经批准,予以公布的信息。
二、 下列行政许可信息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安全的。
第五条 娄底市地理信息中心作为娄底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的维护与管理部门,应指派专门人员从事该网的开发与维护工作,搜集、整理本单位需要公开和发布的信息,一般信息由各科室提供、领导审核后48小时之内上网发布,对于特殊、紧急信息为24小时之内。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上报信息经批准后,统一由信息中心发布。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形式:
(一)在局信息公告栏张贴,悬挂、电子显示屏等上墙公示。
(二)设立咨询电话。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
(四)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监督奖惩
一、监督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主动更新上报公开内容的。
(二)公开内容不完整或错误的。
(三)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信息造成恶劣后果的。
二、奖惩 根据信息中心每月统计的各类信息数据。对上报信息数量、及时程度进行排名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奖惩直接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