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员法院(2014)娄星行政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行政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158号行政裁定书的决定,撤销转移登记在娄底市亨通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娄星区育才路西侧(东方豪苑西)0042幢14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娄房权证娄底字第S201404110038号、S201404110036号、S201404110046号、S201404110045号、S201404110044号、S201404110037号、S201404110039号、S201404110040号、S201404110041号、S201404110042号、S201404110043号、S201404110047号、S201404110048号、S201404110049号(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娄国用(2014)第05415号、05426号、05414号、05423号、05421号、05427号、05424号、05422号、05417号、05418号、05416号、05419号、05420号、05425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于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公告声明作废。 现经核实,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查封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从2014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丁国强诉娄底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一案。
因为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登记,并撤销二○一六年十月十八日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的公告。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